在商品房交易中,因房屋質量問題引發的延期交房糾紛時有發生,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的責任劃分往往成為爭議焦點。2024年7月,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青島魯商置地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魯商置地”)需向原告周先生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13889元及房屋質量瑕疵違約金5000元,兩項共計18889元。從法院判決看,房屋在交付時存在裝修問題,雖然不構成拒絕收房的理由,但仍影響了業主入住,應該給予一定賠償。
周先生是2017年3月跟魯商置地簽訂的合同,買下了嶗山區松嶺路一處商品房,總房款約408萬元,合同約定2019年9月底之前交付。
當魯商置地在合同期內通知交房時,周先生驗收時發現房間的地面、墻面存在問題,遂拒絕收房。此后,魯商置地對房屋地面、墻面進行扒掉重做,直至2020年6月1日,周先生在房屋缺陷未完全處理好的情況下辦理入住。
同時,關于產權登記,合同補充條款約定,雙方在簽署《房屋交接書》之日起365天內辦理過戶手續、申領房產證,若因開發商責任導致購房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權證,每逾期一日按房價款的萬分之零點一以沖抵物業費的形式支付賠償金。周先生表示,他于2022年7月12日才辦理房屋權屬證書,魯商置地逾期辦證67天。
按照周先生計算的天數,他認為魯商置地逾期交房184天,逾期辦證67天,依據合同應賠償33000余元。隨后,周先生將魯商置地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
面對周先生的訴求,魯商置地認為周先生購買的房屋在2019年9月就通過了竣工驗收,具備交付條件,不存在逾期交房行為。即便房屋存在裝修等質量瑕疵,公司也及時進行了維修,根據購房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甲方負責維修達到約定質量標準,不再支付差價款或者其他賠償費用”,且房屋裂縫、地面空鼓等非結構性質量瑕疵,購房者不能以此拒收房屋,故周先生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沒有依據。
除此,魯商置地也否認存在逾期辦證行為。其依據合同條款提出,公司應在取得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明之日起545(180+365)天內提供辦證資料,而涉案房屋初始登記取得時間為2022年7月8日,周先生于2022年7月12日辦理權屬證書,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簽訂的《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交付需符合“房屋單體竣工驗收合格”條件,補充條款也明確非結構性質量瑕疵不能成為拒收房屋的理由。魯商置地已在約定時間內通知周先生交房,周先生未提交證據證明房屋存在主體結構質量問題,故法院認定涉案房屋不存在逾期交房情況。
法院指出,雖然不構成逾期交房,但房屋存在的裝修問題進行維修勢必影響原告入住,降低房屋使用價值。結合周先生提交的證據及陳述,法院酌定支持其因裝修瑕疵造成的損失5000元。
關于逾期辦證,法院認為,根據合同及補充條款,魯商置地應于2022年3月28日前協助辦理完畢產權證。但該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才取得房地產權屬初始登記證明,導致周先生延遲獲得不動產權證,應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
綜上,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青島魯商置地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先生逾期辦證違約金13889元、房屋質量瑕疵違約金5000元,駁回原告周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文/郭慧敏
[來源:信網 編輯:秦璐]大家愛看